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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302号,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团体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沈阳公司乞贷条约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视民事裁定书02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团体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嘉丰农资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沈阳公司。03基本案情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团体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团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嘉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农资公司)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沈阳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沈阳公司)乞贷条约纠纷一案,不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503号民事讯断,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中农团体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中农团体公司滥用法人独立职位,进而讯断对中农沈阳公司欠付嘉丰农资公司的1186.8万元乞贷本息负担连带责任,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执法错误。中农团体公司和中农沈阳公司资金往来账目清晰,中农团体公司为中农沈阳公司拨付经费与代为偿债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资助解决子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中农沈阳公司将楼房销售款、衡宇动迁款、衡宇出租租金等全部资产收益转移至中农团体公司账户是依据生效裁判正常推行归还母公司债务的行为,并未造成中农沈阳公司丧失独自偿债能力进而恶意损害债权人嘉丰农资公司利益的情形。中农团体公司查封中农沈阳公司的资产是依法举行保全,并非控制其资产,不具有损害其他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念头和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讲明查封的房产价值为6000万元。
中农团体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委托四位专家就本案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等问题举行了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农团体公司与中农沈阳公司不存在子公司财政与团体公司财政(产业)混同的问题,也不存在以控制之名侵害第三方债权的无偿利益输送行为。04裁判要旨《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划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职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职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躲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原审查明,中农团体公司系中农沈阳公司的出资人,二者均属团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改制后,中农沈阳公司取消独立核算制改为报账制,即中农沈阳公司向中农团体公司报送支出需求,中农团体公司凭据需求举行拨款;中农沈阳公司不谋划详细业务,不享有资产处置权,财政泉源于中农团体公司拨款,中农沈阳公司的员工人为及一切福利待遇由中农团体公司发放,中农沈阳公司事实上已不具备自主谋划,自负盈亏的条件。
中农团体公司于2012年通过查封实际控制了中农沈阳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但一直未申请对上述资产举行拍卖,同时又将中农沈阳公司的楼房销售款、衡宇动迁款、衡宇出租租金等全部资产收益转移至中农团体公司账户,导致中农沈阳公司丧失独立的偿债能力,损害了中农沈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审讯断认定中农团体公司的行为组成滥用法人独立职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依照《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划定,应当对中农沈阳公司对嘉丰农资公司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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